鄂州职业大学教师进修与研究生培养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的专业和学历结构、适应“十五”期间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特对我校教师进修和研究生培养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根据我校“十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坚持每年度有计划地安排部分教师外出进修学习,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2.外出进修教师要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需的理论水平和业务基础;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较好,身体健康。
3.支持和鼓励中青年教师在学校宏观指导下报考在职研究生,但报考专业应同我校专业发展和本人目前的工作相适应。
二、教师申请报考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1.凡到校工作二年以上的中、青年教师、可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学成后必须回校工作五年以上,如未满五年应向学校返还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
2.凡到校工作二年以上的中、青年教师,可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课程进修结束后获准做学位论文的(以接受学校的通知为准)可按国家规定的申请学位所需时限顺延学习时间。学习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学成后必须回校工作五年以上。如未满五年应向学校返还培养费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
3.凡经学校批准同意攻读在职研究生、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直至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其直接学习费用由个人垫付40%,个人向学校借款60%,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另行处理,若在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和学位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到学位,其个人垫付的费用学校按80%退还给本人,若学习结束,未取得学历或学位,则个人垫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对未能取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者,则应退还向学校所借的全部款项。
三、教师外出进修的管理办法
(一)进修类别
1.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2.专业调整进修;
3.单科提高进修;
4.实验和实践能力进修。
(二)管理办法
1.每年度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制定教师进修计划,将进修指标下列系、部,在自愿报名,系、部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名单。
2.教师联系进修院校一律实行专业对口,对不符合该原则的进修,将不予批准。
3.凡经学校批准的外出脱产进修人员,其学习费用由学校和进修者各承担90%、10%;外出不脱产进修人员学习费用,由学校承担80%,进修者承担20%。
4.计划外提出进修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同意的须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其进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其工资学习期间停发、不享受学校一切待遇。
5.凡由我校支付工资和费用的进修者进修完毕必须回校工作三年以上,在三年内调走了,要向学校返还其进修费用和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
6.由学校批准外出参加进修的教师回校后两年内不得申请报考国家统招统分的研究生,否则无论考取与否,学校将予以辞退,同时要返还其进修费用和进修期间的工资。
四、具体要求
1.参加教师进修和研究生培养的,须到人事处签订“培训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校档案室、人事处、教务处及教师本人。
2.进修专业和主修课程,入学后不得随意改变。确系特殊原因,需换专业者,需事先与人事处联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3.进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进修学校,需请假一周以上者,须事先与学校联系,待批准后方可离开进修学校,凡未经请假离开进修学校或超假不归者,一经查出,将按在校内上班的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4.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遵守进修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当地的党团组织及政治学习活动。凡无故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费自理,并视其情节之轻重,由学校给予适当处理。
5.进修结束后,必须将学业成绩单和评语、鉴定交人事处存档,否则,进修费自理,并相应延缓其下一次进修时间。
6.每次进修前,须在人事处注册,进修结束后,每人必须写出3000字以上的书面总结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教师座谈会。
学习成绩、评语鉴定、纪律操行等均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五、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以前颁布的有关教师外出进修文件,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作废。
鄂 州 职 业 大 学
二00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