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聘任)的其他行政人员实施监察。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三、监督检查学校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对监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六、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的教育;对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七、参加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对干部人事聘任、财务管理、招生考试、职称评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九、完成校领导、上级监察机构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